条例原文: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
《山西一局长匿名诬告县委书记人选 被查后称写着玩的》
2015年5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拟提名县委书记张志宏向多名临汾市市委常委行贿,同时有生活作风问题。山西省和临汾市两级纪委对匿名信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了排查与初核,既没有发现类似举报,也没有查到行贿的线索、证据。而在山西省和临汾市两级组织部的审查中,也为发现张志宏有重大贪污行为,根据山西纪委调查,基本认定对张志宏的匿名举报是诬告。
为了整治诬告歪风,纪委调查组对此展开调查。曾担任临汾市文物局局长的常引根很快进入调查组视野。在谈话中,调查组问常引根:“你举报所说的这些事,是你参与过还是听说的?” 常引根说“写着玩的。”据常引根在亲笔写的检查中称,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微信上看到张志宏拟提拔担任县委书记的消息后,“心中不平衡”,写了那份举报信。让其妹妹通过邮局寄出了匿名信。11月常引根因诬告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另因涉嫌索贿300万元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析点评:
党员干部接受监督本是纯洁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总有蝇营狗苟之人浑水摸鱼,以监督之名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之实:有的因有竞争关系,竞争不过便挟私报复,欲损人而利己;有的妒忌贤能,见不得人好,搞倒搞臭他人纯粹是为了宣泄心中的阴暗,除此之外自己也未必能得到什么好处,可谓是损人不利己。党纪国法针对诬告陷害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然而总有人无视组织纪律,罔顾道义良心,内心险恶,手法阴毒,不惜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中伤他人。这类人若不加以严惩,一旦形成风气,伤害的就绝非一人一事而已。
被人诬告陷害,带给一名党员干部及其家人的,不仅仅是精神伤害,遭人非议,有可能因此而影响仕途,更何况,有被查清陷害之风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更重要的是,如果诬告得不到严惩,容易导致想干事的官员不敢得罪官场上的“坏人”,也势必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官员无法安心干事,放不开手脚干事,最终影响的是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发展大业,危害不容小觑。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是基于公心和正义;而诬告是违法的,是出自私利和畸形心理。我们鼓励举报,但要严厉打击诬告行为。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国《刑法》也规定,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凡是诬告行为,都应严厉查处并问责甚至问罪,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因为其捍卫的不仅仅是哪一个人的清白,而且是为了匡正社会风气、净化政治生态,为更多的党员干部敢于干事创业护航。